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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14, 2010的文章

靠別人賺錢?還是賺別人的錢?

前幾天打開 Filckr ,發現一封來信,內容如下: 您好,冒昧打擾您!我們這邊是米谷多媒體有限公司,目前正承製中央存款保險公司2011桌曆設計案,本次桌曆設定以「存藝保豐」為主題,每個月份將介紹台灣不同的傳統技藝,此桌曆將會廣泛贈送給存保公司的嘉賓和外國友人。 因為在您的網站中,剛好看到您所攝影【柿餅】的照片(http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yrandy/4089461795/in/photostream),不僅拍的很漂亮,也跟這次的主題相符合,非常適合納入這次的桌曆圖片中,於是冒昧來信詢問您願不願意提供一次版權(所謂一次版權就是此照片只放入桌曆中,以後將不再做其他使用)讓我們將圖片納入桌曆當中呢? 此次桌曆製成成品之後,我們也會寄送給您留作紀念喔! 非常期待您的回音... ps.如果您願意,我們將會製作一次版權同意書,讓您簽名表示確認! 另外,若您也任何不清楚或疑問,也請不吝告訴我們! 聯絡方式:karen@vugeyes.com 他們看上的照片,是下頭這張。我想照片有人喜歡也是美事一樁,於是便回信給對方,告訴他們只要能著明作者與出處,便能使用我的照片 信發出之後,幾乎馬上接到他們的回信: 不好意思,因為此為政府出版品,故無法在照片上註明作者或出處喔,這點還請您見諒。版權書我們會以掛號寄出給您,還要麻煩您提供電話給我們喔!如果您方便的話,不知道您是否願意先將原始檔案提供給我們呢?以上待您的回覆,謝謝! 看到他們的回信,我真的覺得得蠻好笑的。 他們接了案子,連照相機都不用,直接問別人能不能給免費的照片,好讓他們去收取「製作費」,天底下是不是有這麼便宜的事? 原本我還不願把人性想的這麼卑劣,但是從詢問能否標記作者與出處,卻馬上遭到拒絕的現象看來,因為沒有標明作者與出處,所以應該是我把照片授權給他們以後,就會變成「他們的」作品,他們理所當然的拿著「他們的」作品,去訛詐政府的錢,最後我莫名其妙的成了共犯,而最終我分到的贓只有一本月曆,真是豐厚,真是一本萬利。 基本上,我完全不反對訛詐政府的錢,因為不訛詐,那些豬頭也是浪費掉而已;但讓我很不爽的是,你不能只用一本月曆,就想打發犯罪組織的成員! 當時代走到2010,連國中生都懂得援交可以賺錢的時候,為什麼還有人在用這種上古世紀的詐騙手法做生意? 雖然到最後,我相